餐饮服务许可(补发)
事项名称 | 餐饮服务许可(补发) | ||
设立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令第557号,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7.《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8.《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89) 9.《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 11.《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2.《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13.《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办〔2007〕46号); 15.《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 1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90号)***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第二条第(一)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54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 17.《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1〕2号)***1:番禺区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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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处理流程 | □受理 □初审 ■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8 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4楼402室 | 咨询电话 | 020-84622408 |
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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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现在)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章;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第三点; 4、《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章; 6、《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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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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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如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1份 2. 如毁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原因说明1份;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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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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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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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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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注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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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1 | 本局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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