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县乡三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我市清理编制了《巴中市保留市、县、乡三级证明事项清单》和《巴中市取消市、县、乡三级证明事项清单》,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对市、县、乡三级证明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要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在门户网站公布,并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方便办事群众。对于在省直部门或巴中市以外的地区办事过程中确需提供的证明,各相关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巴中市保留市、县、乡三级证明事项清单
市级27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 | 考试合格证明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一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 考试机构 |
2 |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 用人单位或专业培训机构 |
3 | 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 的证明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 用人单位 | |
4 | 没有违章作业等 不良记录证明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 用人单位 | |
5 | 死亡证明 | 市民政局 (市殡葬管理所) | 遗体火化 | 《殡葬管理条例》(***令第628号)第十三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 逝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医疗机构、逝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不动产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5 | 死亡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逝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医疗机构、逝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 |
6 | 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未体现其关系) | 市民政局 (市殡葬管理所) | 遗体火化 | 《巴中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由死者家属或单位、村(居)委会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由两名以上死者直系亲属在火化通知书上签字。无直系亲属者,由单位或村(居)委会两名以上负责人签字确认。 | 逝者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医疗机构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 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令第63号)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公安司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民政机关、医疗卫生部门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6 | 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未体现其关系) | 市公安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申请通行证材料。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六)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 香港、澳门、台湾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局、法院等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公安司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
7 | 收养登记中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 市民政局 | 华侨、港、澳、台居民 办理收养登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颁布并实施)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华侨、港、澳、台居民居住国或居住地的有权机构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7 | 收养登记中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 的证明 | 市民政局 | 华侨、港、澳、台居民 办理收养登记 | 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第六条: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港、澳、台居民居住国或居住地的有权机构 |
8 | 资金证明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银行 |
市公安局(公安治安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令第5***号)第八条: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 |||
9 | 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 记录证明 | 市税务局 | 纳税 | 《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44号)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市房产管理中心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提取住房公积金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0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注:无房屋产权证 的提交) | 市工商局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年83号)第三章第一款第九条: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园区管委会 |
11 | 社区矫正相关证明 | 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中心) | 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司法发〔2015〕58号)第三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 | 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12 | 经济困难证明 | 市民政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一条:(四)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材料。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
13 | 机动车驾驶员申请报考客运、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三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机动车驾驶员报考客运、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 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公安交警部门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4 | 机动车驾驶员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吸毒、饮酒、3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报考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报考从业 资格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辖区派出所 |
15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经营权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人民银行 |
16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无不动产登记证或无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村(居)委会 |
17 | 婚育情况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生委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村(居)委会 |
18 | 工作经验(资历)证明 | 市公安局(治安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境外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第36号文件)第八条: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者电子邮件。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9 | 用工单位证明 | 市公安局(行政审批部门)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三条: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 工作单位、基层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 |
20 | 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证件遗失提交) | 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军警换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
21 | 暂住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12〕207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申请表》,以及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 暂住地公安机关 |
22 | 定居国外证明 (中国公民提交)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第五章(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四、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 | 公安机关和所在国 |
23 | 入台许可证明、学习证明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台湾相关部门、学校,设区市级台办等部门 |
24 | 与停留事由相关的 证明材料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 | 关于印发《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须知》和《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的通知(公境传〔2017〕799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第五条第二款: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工商、教育、铁路、港口等部门及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等。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2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境外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第36号文件)第八条: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以及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家或地区 |
26 | 职业教育培训 工作经历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
27 | 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经办机构)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民政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 |
县级29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 | 考试合格证明 | 区县工商和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一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 考试机构 |
2 |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 区县工商和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 用人单位或专业培训机构 |
3 | 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 的证明 | 区县工商和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 用人单位 | |
4 | 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 记录证明 | 区县工商和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 用人单位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5 | 职业教育培训 工作经历证明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
6 | 申请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 区县民政局 | 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认定 | 《民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第二条: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 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
7 |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区县民政局 | 内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8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注:无房屋产权证的才提交) | 区县工商和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年83号)第三章第一款第九条: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园区管委会 |
9 | 社区矫正相关证明 | 区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中心) | 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司法发〔2015〕58号)第三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 | 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0 | 经济困难证明 | 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令第357号)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
11 | 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未体现其关系) | 区县民宗办 | 更改确认民族成份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第十条第三项: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县司法局 (公证处) | 办理公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 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
区县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令第63号)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公安司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民政机关、医疗卫生部门 | ||
区县公安局(治安部门) | 户口迁移、入户登记(解决遗留问题) | 《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二)夫妻之间的迁移。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 村居委会、亲子鉴定机构、公证处 | ||
区县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四、申请通行证材料。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六)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 香港、澳门、台湾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局、法院等部门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1 | 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未体现其关系)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公安司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12 | 资金证明 | 区县民宗办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场所改建或新建 | 《宗教事务条例》(***令第42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三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申请材料:7、建设资金证明。 | 银行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
13 | 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无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提供) | 区县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14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无不动产登记证或无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 | 区县国土 资源局 | 不动产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村(居)委会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5 | 死亡证明 | 区县国土 资源局 |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不动产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公安司法部门、医疗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殡仪部门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第三条: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
16 | 婚育情况证明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病残儿医学鉴定等证明婚姻及生育子女状况、包括未生育证明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生委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 村(居)委会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7 |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07〕67号)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 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18 | 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证件遗失提交) | 区县公安局(交警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军警换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
19 | 机动车来历证明(无购车***) | 区县公安局(交警部门)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经销商出具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 *** |
20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 | 区县公安局(交警部门)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
21 | 退车证明 | 区县公安局(交警部门)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 |
22 | 灭失证明 | 区县公安局(交警部门) | 相关部门或单位 | ||
23 | 出境证明 | 区县公安局(交警部门) | 海关或公安机关 | ||
24 | 暂住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 | 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207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申请表》,以及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 暂住地公安机关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25 | 定居国外证明 (中国公民提交) | 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第五章(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四、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 | 公安机关和所在国 |
26 | 入台许可证明、学习证明 | 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台湾相关部门、学校,设区市级台办等部门 |
27 | 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 | 关于印发《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须知》和《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的通知(公境传〔2017〕799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第五条第二款: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工商、教育、铁路、港口等部门及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等 |
28 | 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 记录证明 | 区县税务局 | 纳税 | 《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44号)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 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中心 |
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提取住房公积金 | ||||
29 | 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经办机构)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民政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 |
乡级3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法律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1 | 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无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提供) | 乡(镇、街道)规划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2 | 死亡证明 |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公安司法部门、医疗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殡仪部门 |
3 | 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未体现其关系) |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业务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公安司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单位人事部门、民政机关、法院、医疗卫生部门 |
巴中市取消市、县、乡三级证明事项清单
市级52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1 | 小微企业证明 |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享受招投标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
2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市林业局 | 木材运输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林业工作站、村(居)委会; | ||
3 | 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 市林业局 | 木材运输许可 | 申请人聘请的木材检尺员 | ||
4 | 检疫证明 | 市林业局 | 木材运输许可 | 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 ||
5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残片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证明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事前备案补证 | 市级以上媒体 | ||
6 | 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许可变更及日常监管情况证明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经营范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库房地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企业负责人、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7 |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明确企业无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案件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事前备案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事前备案标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事前备案标注 |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8 | 房产说明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事前备案 | 当地房管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9 | 前一企业辞职(离职)证明(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除外)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变更事后备案 | 前一企业 | ||
10 | 符合消防、环保要求的 证明文件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变化事后备案、医疗机构制剂室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变化事后备案 |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 | ||
11 | 相关部门出具的两者属同一地址的有效证明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仓库地址(同址变更) | 民政、公安部门 | ||
12 | 增加面积的仓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局图。实际地址如与所提交的房屋权属相关证明上不一致,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两者属同一地址的有效证明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仓库地址(增加地址) | 民政、公安部门 | ||
13 |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市教育局 |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 市教育局 | ||
14 | 身份证明 | 市工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登记 | 村(居)委会 | ||
15 | 房屋产权证明 | 市邮政管理局 | 快递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 | 所在地居委会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16 | 婚姻证明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权登记 | 民政部门 | ||
17 | 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权登记 | 房管部门 | ||
18 | 还款单据证明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 银行 | ||
19 | 土地使用证明、规划建设或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国土资源部门/第三方 | ||
20 | 资信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银行/第三方 | ||
21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新办 | 国土资源部门/第三方 | ||
22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新办 | 银行/第三方 | ||
23 | 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变更原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如变更事项涉及医疗机构业务用房还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 使用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 国土资源部门/第三方 | ||
24 | 实际执业地址未发生变化仍在原址执业,仅街道名或门牌号改变的,出具街道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 民政部门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2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印章销毁证明复印件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公安部门 | ||
26 | 申请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决议等)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上级主管部门、 本机构决议 | ||
27 | 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已注销(撤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工商、民政部门等 | ||
28 | 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遗失补办 | 工商、民政部门等 | ||
29 | 公民姓名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 公安户政 | ||
30 | 公民曾用名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 公安户政 | ||
31 | 公民性别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 公安户政 | ||
32 |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 公安户政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33 | 公民民族成份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4 | 公民出生日期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5 | 公民出生地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6 | 公民籍贯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7 |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8 | 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9 | 住址变动情况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0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1 | 注销户口情况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2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43 | 当事人文化程度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4 | 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5 |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 认证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6 | 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7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 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8 | 培训资质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 | ||
49 | 网络服务资质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 电信公司 | ||
50 | 人才测评资质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 | ||
51 | 城乡居民收入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村(居)委会 | ||
52 | 代办委托书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 用于代办社保卡各项业务 | 委托人单位、 村(居)委会 | ||
县级49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1 | 小微企业证明 | 区县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享受招投标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 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
2 | 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 区县林业(农林)局 | 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 申请人聘请的木材检尺员 | ||
3 |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区县教育局 |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 区县教育局 | ||
4 | 身份证明 | 区县工商和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农民,且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登记 | 村(居)委会 | ||
5 | 财产继承情况证明 | 公证处 | 证明当事人财产由谁继承 | 户口所在地的乡、村、社 | ||
6 |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 公证处 | 财产分割等 | 户口所在地的乡、村、社 | ||
7 | 居民变卖安置房证明 | 公证处 | 变卖安置房(无产权证)等 | 户口所在地的乡、村、社 | ||
8 | 吊脚楼的相关证明 | 公证处 | 申请优惠政策、财产纠纷等 | 户口所在地的乡、村、社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9 | 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 区县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权登记 | 房管部门 | ||
10 | 还款单据证明 | 区县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 银行 | ||
11 | 婚姻证明 | 区县国土资源局、公证处、法院、房管、公安、银行等部门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夫妻关系 | 民政部门 | ||
12 | 农村房屋无产权证证明 |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 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有房无证)未确权且未拆迁的 | 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委会 | ||
13 | 土地使用证明、规划建设或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国土资源部门/第三方 | ||
14 | 资信证明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银行/第三方 | ||
15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新办 | 国土资源部门/第三方 | ||
16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新办 | 银行/第三方 | ||
17 | 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变更原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如变更事项涉及医疗机构业务用房还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 国土资源部门/第三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18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印章销毁证明复印件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公安部门 | ||
19 | 申请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决议等)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上级主管部门/本机构决议 | ||
20 | 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已注销(撤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工商、民政部门等 | ||
21 | 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遗失补办 | 工商、民政部门等 | ||
22 | 在村卫生室继续从业的证明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次注册) | 上级部门 | ||
23 |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对数据库查询不到的,不再开具证明,进行亲子鉴定)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 村(居)委会 | ||
24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对数据库查询不到的,不再开具证明,进行亲子鉴定)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 村(居)委会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25 | 家庭分娩证明(不再开具证明,进行亲子鉴定) | 区县卫生计生局 | 家庭分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村(居)委会 | ||
26 | 公民姓名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27 | 公民曾用名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28 | 公民性别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29 |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0 | 公民民族成份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1 | 公民出生日期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2 | 公民出生地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3 | 公民籍贯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34 |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5 | 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6 | 住址变动情况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7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8 | 注销户口情况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39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0 | 当事人文化程度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1 | 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2 |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43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 | 要求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 | 依群众办事需要 | 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户政 | ||
44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区县林业(农林)局 | 木材运输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林业工作站、村(居)委会、 | ||
45 | 培训资质证明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 | ||
46 | 网络服务资质证明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 电信公司 | ||
47 | 人才测评资质证明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 | ||
48 | 城乡居民收入证明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村(居)委会 | ||
49 | 代办委托书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 用于代办社保卡各项业务 | 委托人单位、 村(居)委会 | ||
乡级2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取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出具证明单位 | ||
1 | 代办委托书 |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用于代办社保卡各项业务 | 委托人单位、 村(居)委会 | ||
2 | 身份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农民,且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登记 | 村(居)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