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6〕5号
听 证 告 知 书
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6〕5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共0.1216公顷,其中农用地0.1216公顷(全部为水浇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邮编:510405,联系人:梁展华,联系电话:86391071。)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人和镇高增村留用地(商业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人和镇高增村留用地(商业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2日
***1:
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人和镇高增村留用地(商业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广州市白云区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留用地项目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0.1216公顷,其中农用地0.1216公顷(全部为水浇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方华路东侧
二、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0.1216公顷(全部为水浇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金额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穗集有(2015)第10000158号、穗集有(2015)第10000165号、穗集有(2012)第10000721号 | 水浇地 | 0.1216 | 土地补偿费 | 166.2955 | 20.2215 | 方石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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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95.0260 | 11.555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以上项合计 | 31.7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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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如下:青苗补偿费3.4265万元由方石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五、安置方式:本项目用地征地后,拟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留用地安置方面,本项目用地将按粤发〔2007〕14号和粤府〔2007〕60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2:
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人和镇高增村留用地(商
业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有关规定精神, 拟定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人和镇高增村留用地(商业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人和镇高增村留用地(商业用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人和镇高增村留用地(商业用地)项目征用我区人和镇方石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1.8240亩,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第五档),合计费用共48600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财政代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12600元/人)应一次性预存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财政代管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