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来县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来县2012年度
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揭市国土资地政函〔2012〕15号
惠来县人民政府:
经你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惠来县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惠国土资〔2012〕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并经揭阳市人民政府同意,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来县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939号)转发给你县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办理:
一、请你县及时依法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具体项目供地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揭市国土资(验)函〔2010〕3号)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质量。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地税局,惠来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本局规保科、财务科、地籍科、执法监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