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屏山县安全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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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30日发表
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 ||
3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363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的处罚 |
365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处罚 |
366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367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368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369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370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371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处罚 |
37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373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374 | 行政处罚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或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375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浅深孔爆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376 | 行政处罚 |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
377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以及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处罚 |
378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处罚 |
379 | 行政处罚 | 对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
380 | 行政处罚 |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 |
381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发现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的处罚 |
382 | 行政处罚 |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罚 |
3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铲装、装载与运输有关规定的处罚 |
384 | 行政处罚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处罚 |
385 | 行政处罚 | 对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 |
386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处罚 |
387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
388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
389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39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39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392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393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394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395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
396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
397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398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399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400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
401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402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403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
404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业的处罚 |
405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进入作业的处罚 |
406 | 行政处罚 | 对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
407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408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409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410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4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
4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处罚 |
4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
4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处罚 |
4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 |
4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4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处罚 |
4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骗取立项手续的处罚 |
419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420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 |
421 | 行政处罚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4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
42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处罚 |
42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
425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处罚 |
42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或者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42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或者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
42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或者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
429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
430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或者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
431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或者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时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或者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或者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或者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或者存在其他事故隐患的处罚 |
4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处罚 |
433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
434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435 | 行政强制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436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437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438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39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440 | 行政检查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41 | 行政奖励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442 | 行政奖励 |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4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
444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445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临时控制措施 |
446 | 其他行政权力 |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安全生产违法企业 |
4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或者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448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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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22:59:1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