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屏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备选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行政,规范土地权属调查和测绘业务委托行为,建立完善中介机构诚信体系。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宜委办[2013]8号)精神,参照《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单位备选库诚信管理制度》(宜国土资办发[2015]45号)规定,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备选库设立及入库作业单位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备选库的设立
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服务的方式,建立县级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备选库。
县级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备选库作业单位不超过3家。
第四条 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备选库入库作业单位服务年限
经公开采购服务入库的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服务期限为3年,期满后重新选定。
第五条 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备选库入库条件
入选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备不动产测绘专业地籍测绘子项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有政府委托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工作业绩;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备选库使用管理
(一)入库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单位具体承担屏山县范围内涉及县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中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供应、执法检查、变更调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土地权属调查和测绘技术服务工作;
(二)待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测绘项目以公开随机方式从备选库中抽选作业单位;
(三)抽选工作流程
1.抽签由需要实施权调、测绘的业务股室提出,由分管业务股室的局领导组织实施。参加人员为:局纪检组成员、地籍股(测绘局办公室人员)、业务股室人员和入库土地权属调查、测绘作业单位代表。
2.由监督单位人员(局纪检组成员)制作签牌,由业务股室人员现场抽签,局纪检组、地籍股人员和备选库作业单位代表现场监督。抽签结果现场登记,参加人员均现场签字确认。
3.业务股室提前3天通知入库权调、测绘单位,因故放弃抽选的单位,须于抽选开始前递交书面说明。未放弃抽选但不能到达抽选现场的入库权调、测绘单位,需填写书面回执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认抽选结果。如已入库权调、测绘单位全部放弃本次抽选的,由业务股室随机指定一家权调、测绘单位完成权调、测绘工作,且被指定的权调、测绘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4.相关业务股室向经随机抽选确定的权调、测绘单位(下文简称中标单位)下达《委托通知书》,中标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权调、测绘业务。
第七条 权调、测绘机构备选库诚信管理
(一)中标单位及其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权调、测绘成果等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中标单位应对所出具的权调、测绘报告、勘测定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项目权调、测绘任务;
(四)为保证权调、测绘工作的顺利推进,增强入库单位的诚信意识,对已入库的权调、测绘单位建立诚信记录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载入权调、测绘单位诚信档案记录卡中,并取消其本期入库抽选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1.未履行保密义务,随意传播权调、测绘数据的;
2.中标单位权调、测绘成果不合格者,在权调、测绘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3.中标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委托任务一年内达3次及以上的;
4.已入库权调、测绘单位未放弃抽选,经抽签确定后拒不接受权调、测绘工作2次及以上;已入库权调、测绘单位被指定后拒不接受权调、测绘工作2次及以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入库机构权调、测绘费标准
权调、测绘收费标准按照本期服务采购时确定的费率计算,并按半年结算。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屏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