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201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
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学区办,中小学: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珠教基〔201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珠海市金湾区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湾区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为主。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按地段划分学区,各学校不得跨学区招收学生,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考核、面试、测试等招生选拔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
(三)房户一致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房户一致原则申请学位,需持有、登记地址一致的《户口簿》和《房地产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不包括商铺、车库、厂房、工业用地、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且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及之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须为小学应届毕业生。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我市规定的十一类政策性照顾生(详见***)、父母一方及以上为本区户籍的非我区户籍政策内生育子女、在我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员子女;
3、区外小学毕业,申请入读我区初中一年级的应届毕业生;
4、符合《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要求的随迁子女、持有前已登记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的非珠海户籍人员政策内生育的随迁子女。
(二)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5月10-22日,小学一年级由家长自行网上报名,初中一年级由毕业小学统一组织网上报名。
(二)区外小学毕业,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初中一年级,本区户籍的报名时间为5月7-22日,报名地点:金湾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联系电话:0756-7263686;非本区户籍的自行网上报名。
(三)无法上网报名的,请于5月18-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持全部入学材料到就近的报名点报名。报名点地址:1、三灶镇学区办公室(地址:三灶镇中心小学旁,联系电话:6165222);2、红旗镇学区办公室(地址:红旗镇藤山一路132号TPR英语培训机构楼4楼,联系电话:7791507)。
因报名点工作人员有限,为避免出现拥堵,而错过报名时间,教育部门建议家长选择自行上网报名。
(四)凡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未按时报名申请的本区户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保证就近提供学位;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本区户籍学生,不予安排学位。
四、网上报名流程
登陆珠海市教育信息网(http://www.zhjy.net)“义务教育招生”专栏,根据证件地址,对应选择所属区入口进行报名。
(一)注册账号。用申请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家长的移动电话注册账号,移动电话用于接收注册信息、密码变更、审核结果以及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
(二)录入信息。根据学生情况,选择所属行政区入口,按照申请流程,对应填写学生信息、家长信息、房产信息以及其他积分信息等入学资料。
(三)数据审核。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类汇总申请数据后,统一提交公安、计生、人社和房产登记部门核实数据。
(四)计算积分和公示。职能部门反馈审核数据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计算积分,于6月19-25日公示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包括户籍生)。如有异议需补充材料的,请于公示期间,通过网上招生系统提交补充材料信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核。
(五)安排学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示名单,根据申请条件和学校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六)报到入学。7月4-5日,学生上网查询学位安排结果;7月6-7日,持全部入学材料到录取学校报到、照相,并由学校把入学材料拍照存档到招生系统。
(七)注册学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注册结果,统一导入学籍管理系统。
五、招生办法
(一)我区户籍学生,按其《户口簿》和《房地产权证》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二)学生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非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或者其他有户无房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三)积分入学。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可按其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无房产或仅有部分产权房产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学生报到时验原件,交复印件)
(一)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积分类),需复印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儿童个人户口页、合法监护人个人户口页”五项内容;《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证明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需复印“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积分入学类无自有房产的,提交与所持最近《广东省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所租房屋《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父母一方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儿童防疫免疫证明(小学一年级)原件及复印件。
(五)非我区小学应届毕业生,提交小学毕业学籍档案或学校学籍证明,并加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六)政策性照顾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
(七)在我区居住的港澳人员子女需提供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父或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持有中高级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四级及其以上的,需提交证书、评审表、原发证机关开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以报名截止日期材料为准,原件备查。根据个人情况,统一提交A4格式复印件给招生学校,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把申请学生个人身份信息页作为封面。
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区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不同类别学生的招生工作。
1、加强政策性照顾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十一类政策性照顾生入学的基础上,应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父母一方及以上为本区户籍的非我市户籍政策内生育子女、在我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员子女的入学事宜。
2、做好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贯彻落实《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珠教〔2011〕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积分入学工作,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持有前已登记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的非珠海户籍人员政策内生育的随迁子女,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3、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中小学应接收能正常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教育提供帮助。其他适龄残疾儿童可到市特殊教育学校、斗门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市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二)阳光分班、规范学籍管理。
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按照《金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实施细则》(珠金教基〔2012〕14号)文件要求,进行阳光分班,不准以编班为目的实行任何名义的分层测试,切实维护义务教育招生秩序。要采取各种形式,控制“大班额”现象。各学校要按市、区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三)严格执行按学区就近入学。
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按照《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严格执行跨学区就读公办初中学校的学生不得参与指标生分配的政策,遏制跨学区就读现象。各学校应加大宣传,让家长清楚认识跨学区就读的不利影响,并做好跨学区就读学生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及招生宣传资料须提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招生规模、招生办法、招生范围等。民办学校招收新生必须在学年结束后进行。民办学校招收新生不得进行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不得设置学前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需在各区教育网站上公布。
(五)关爱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
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推行留守儿童寄宿优先、结对帮扶制度,进一步推进留守儿童关爱工程。
(六)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和招生网址。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