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财政局珙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县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
珙县财政局 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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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14〕19号
公安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方针政策,保持经济总体平稳增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函〔2014〕91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停收和免收22项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地方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收的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水利部门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国土部门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
(三)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收,社会化检测机构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上述停收的收费项目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外,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免收的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二)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三)经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费;
(五)卫生部门收取的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六)环保部门收取的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七)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
(八)住建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仅限于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商品住房);
(九)质监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十)药监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及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上述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因停收和免收收费影响履行工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经费管理,对必须增加的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加强对贯彻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大众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和相关情况,使全社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