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切实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一是规范征收范围。当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征收范围公布后,县征收办组织住建、国土、房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对房屋锁定现状并公示。
二是规范价值评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是规范补偿标准。制定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送达相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四是规范奖励补助。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合法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在发布腾空交付房屋公告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合法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