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积极宣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该《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5月9日上午,县住建局联合县发改局、县国土局、扶贫移民局在住建局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各乡镇分管村镇建设的领导、各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及各国土所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聘请专业人员对《办法》进行了讲解,重点解读了农村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服务、竣工质量验收及所有权登记和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同时,为确保宣传贯彻效果,县住建局还通过设立宣传点,乡镇巡回宣传,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在官方微博微信上发布宣传信息等,以扩大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影响力。
新出台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服务等方面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须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的,经乡镇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的,乡镇应当引导其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农房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
勘察设计方面,《办法》规定,新建农房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在建设施工方面,《办法》规定,农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农房建设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