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正司法探解内部监督(图)
有人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则是司法的生命。也有人说:司法不公就是最大的不公。无论哪种说法,都寄托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坚守公平正义的期盼,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密切关注。作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方式之一就是针对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对其所产生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其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即将于今年10月上旬召开的广州市天河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听取和审议天河区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自《监督法》施行以来,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第二个专项工作报告。为了更好地审议该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调研组开展深入调查研究。9月19日,在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王淑贞和原副主任黄小忠的带领下,部分法工委委员相继到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相关数据、翻阅卷宗材料等多种形式,全面细致地了解了天河区法院近年来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情况和案件质量情况,掌握了许多第一手资料。
天河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王淑贞在调研座谈时发言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于滥用。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工作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从来源上,划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来自于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均为外部监督。而内部监督主要有两种,一是指因审级所产生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行使二审终审权纠正一审不当裁判或因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对下一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再审;二是指同一法院设置的专业部门对审判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如审判委员会通过集中讨论做出案件处理决议、院长庭长通过层报审批程序把握案件质量、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进行评查督办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纪检监察部门对法官行为进行监督、政工人事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等。作为基层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主要是指后者。
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小忠(中)、法工委主任董敏(左)、办公室调研员李叶绿(右)
在天河区法院查阅案件档案
构筑完善的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是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从汇报材料了解到,近年来,天河区法院致力于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近10项有关案件质量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了案件评查机制,要求每位法官就接受评查的案件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意见后交庭长、院长审核讨论;加强信访工作,注重从群众信访件中挖掘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堵塞漏洞;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在赋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充分裁量权的同时,按月抽查自批案件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院,切实加强了审判监督;注重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明确规定每一份裁判文书只能使用一次校对章;延伸纪检监察职能,建立了纪检监察干部与执行局局长每月一次的联合接访制度,集中处理群众投诉比较多的“执行难”问题;等等。
一审案件上诉率、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是拷量某一法院整体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天河区法院的做法实际效果如何,最终也将体现在上述指标上。调研组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座谈调研时,五位具有终审裁判权的业务庭负责人有这样一段的评述:“天河区法院上诉案件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逐年下降,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但也有少数案件因细节处理不严谨,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这些案件多出现在年轻法官之手,因此,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年轻法官业务素养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特别是天河区法院地处广州新兴的中心城区,新类型案件比较多,由于对许多案件的处理尚在探索之中,上下级法官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观点不一致,二审改判案件中此类案件占有相当比例。”而区检察院则对区法院认真处理检察机关转办的群众投诉申诉件,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审查监督工作,化外部监督为内部监督的做法表示赞同。同时,提议区法院可尝试按案件类型和一般情节制定相对准确的量刑标准,以解决量刑不均衡的问题。
调研组在天河区检察院调研
王淑贞副主任在调研过程中表示,近几年区法院在完善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方面,想了很多办法,建立健全了许多制度,流程顺畅,管理规范,审判质量和效率也有了提高。两院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司法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法院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一环扣一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区法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解决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上要有所突破、有所作为,尝试建立相对合理的量刑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另外,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各类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区法院要围绕和谐社会的构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区人大办 黄焕葆 摄影:黄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