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
行政权力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2.《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六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程序 | 1.提出申请; 2.审核相关材料、实地调查核实;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承诺期限 | 1.法定时限15 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措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5.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B.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C.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b.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c.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