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南医保〔2019〕71号)及《南充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通知》(南医保中心〔2019〕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乡居民门诊用药保障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认定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用药范围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
三、保障待遇
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两病定点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直接按比例支付,不区分甲乙类,支付比例为60%,剩余部分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扶贫倾斜支付等其他医保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高血压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250元/人/年,糖尿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人/年,以自然年度计算;同时患有两种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两病认定
两病门诊保障由参保患者填写《南充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确认需药物治疗,并经认定医生签字,认定机构盖章。认定机构及认定医生见***。
五、两病备案
凭《南充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前往拟就医的我市医保协议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经备案医生签字,备案机构盖章后交备案医疗机构医保办存档。参保人未通过认定和登记备案发生的门诊用药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六、就医管理
通过两病门诊认定和登记备案的患者,选择参保地或居住地医保协议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两病门诊治疗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其他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用药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治疗机构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药品。
费用报销由登记备案医疗机构负责,根据患者提供的处方及***,核算并填写《南充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费用待遇计算表》,经患者及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同处方及***保存在登记备案医疗机构备查。个人自付部分由登记备案医疗机构负责向患者收取。
七、异地就医管理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指南充市外就医人员),经认定和登记备案后,在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之前,由参保人员持居住地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的门诊用药处方及***,回参保地向登记备案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八、费用清算
登记备案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保中心申报清算上月的两病报销费用。申报时提供如下资料:
1.《阆中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费用清算申请审批表》;
2.《阆中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费用清算明细表》;
3.***。
阆中市医疗保障中心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