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责任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 方式 |
1 | 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 市场主体 | 执法大队 | 检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是否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是否达到有关标准。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实地检查 |
2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检查 | 市场主体 | 特勤大队 | 检查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是否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条)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实地检查 |
3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市场主体 | 特勤大队 | 检查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是否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 检查当事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是否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令第67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令第67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 实地检查 |
4 | 对占用城市道路的检查 | 市场主体 | 执法大队 | 检查当事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是否有损坏城市道路的情形;占用期满后,是否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是否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检查当事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是否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检查当事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是否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令第71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令第676号)第十四条。 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实地检查 |
5 | 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情况的检查 | 市场主体 | 执法大队 | 检查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等情况。 检查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检查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是否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等情况。 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食堂等是否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处置,是否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是否存在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等情况。 检查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其转运餐厨废弃物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是否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实地检查 |
6 | 对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易飘洒物和液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等情况的检查 | 市场主体 | 特勤大队 | 检查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是否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是否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是否存在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等情况。检查车辆是否存在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情况。 |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