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44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6日发表  

第744号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李克强

2021年7月19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有关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明确通用技术要求。鼓励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存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地震风险分析,并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是指包括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和抗震设防措施等内容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发生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

(四)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5至10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和城市。

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县地税局全力打造税务网络安全环境
  2. 大英经开区召开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
  3.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艺公司实施广寒路行道树修剪工程
  4. 前三季度船山区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13亿元
  5. 蓬溪加快审批信息化建设助推三县一城建设
  6. 蓬溪县财政局深入推进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
  7. 洋溪镇加强和规范乡镇统计工作
  8. 大英路政信息
  9. 县畜牧食品局组织开展新任中层干部廉洁谈话会
  10. 上半年全国查处酒驾醉驾超90万起
  11. 船山区脱贫攻坚再奋蹄策马扬鞭迎大考
  12.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农民工保证金退还公示2019年第10号
  13. 郭北镇三举措打造夏满蜜桃品牌
  14. 广元市经济合作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5. 青岗镇开展年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16. 黎云凯调研射洪县交通项目推进工作
  17. 全安镇召开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
  18. 奋战60天冲刺全年红系列评论之二
  19. 大英县隆盛中心卫生院开展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
  20. 安居区高质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收官战
  21. 大英县司法局金元司法所联合金元派出所积极开展反诈骗护万家宣传活动
  22. 铁路公安严打偷逃票款行为
  23. 凤来镇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审工作
  24. 吴军一行视察应急处突队伍合成演练训练工作
  25. 大英县新政府会计制度专题培训班圆满举办
  26. 双溪乡提档升级打造群众满意的便民服务中心
  27. 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召开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体系三化建设推进会
  28. 县运管所对辖区内的寄递物流业场所进行了再次督导检查
  29. 县质监局开展天然气加气站专项检查行动
  30. 内江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市中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2019年智恒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公示
  31. 红盾卫士李崇高被追授为全省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
  32. 县总工会等单位领导到潼射镇联系挂包帮和红五月三抢工作
  33. 城东街道网格化涉毒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34. 遂宁公安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线
  35. 青岗镇严格控制各类经费开支
  36. 市中区人社局开展岁末年初巡河工作
  37. 县武引管理局召开2015年下半年重点工作推进会
  38. 船山区召开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工作部署会
  39. 射洪县四举措确保县政府门户网站安全运行
  40. 大英县开展第12个联合国糖尿病日宣传咨询活动
  41. 文林杨成平开展春节节前走访慰问活动
  42. 遂宁市气象局副局长杜海东到大英局作专题党课辅导报告
  43. 成遂协同工业合作先行
  44. 县工商局积极配合做好三经普工作
  45. 文升乡四抓及早谋划部署小春生产
  46. 县文化广电局扎实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47. 射洪上榜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拟命名名单
  48. 大英县气象局开展2020年迎新春走基层送温暖活动
  49. 2021年度遂宁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暨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在大英县举行
  50. 杨洪波调研安居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51. 我要脱贫知识就是力量信息就是财富
  52. 瞿河乡结合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
  53. 金家镇采取四措施贯彻落实市县十项规定
  54.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春运前安全大检查
  55. 公示
  56. 内江六中2018年小升初摇号结果
  57. 广元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综述
  58. 大英县召开工业企业安全环保工作推进会筑牢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基础
  59. 内江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市中区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内江市长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报2019年劳务品牌培训补贴的公示
  60. 金家镇驻村干部下村督导各村工作
  61. 射洪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会议
  62. 旺苍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成效显著
  63. 青堤乡积极开展农田水利设施恢复工作
  64. 明星镇开展2012年村级工作综合目标考核
  65. 遂宁发现一处摩崖石刻造像文物初步鉴定为宋代造像
  66. 县档案局开展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67. 大英县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68.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3月18日发布)
  69. 大英县发改局支持企业战疫情渡难关
  70. 2012年全省青少年举重锦标赛筹备工作接近尾声
  71. 欧阳泽华莅遂宣讲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
  72. 市人大领导莅射调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73. 大英县顺利通过省安办暗访检查
  74. 内江市市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1号)
  75. 大英县党史和地方志研究中心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组织生活会
  76. 县供销社机关党支部召开专题研讨会
  77. 内江鑫隆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招聘公告
  78. 内江市消防大队到龙门镇望柱村为村民宣讲消防知识
  79. 大英县档案局组织观看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
  80. 路松明调研企业建设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81. 瞿河乡六个落实全力做好灾后晚秋生产自救工作
  82.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遂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
  83. 县商务局查看电商网点工作
  84. 大英践行一线工作法提升信访群众满意度
  85. 创建四川省健康促进区倡议书
  86. 射洪市召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进会议切实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
  87. 市中区住建局开展两车卫士工作暨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推进会
  88. 区委第一巡察组向区政府办党组反馈巡察情况
  89. 远成西部物流中心抓紧建设
  90. 大英县组织收听收看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
  91. 县统计局开展节前廉政教育
  92. 县质监局开展元旦节前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93. 界市镇召开2020年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工作部署会
  94. 利州区精准施策夯实养老服务
  95. 潼射镇采取五强化抓秋季动物防疫工作
  96. 朝天区多个村镇入选四川首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名单
  97. 遂宁市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三场会议召开
  98. 七一文升乡重点强调提高党员干部四项能力
  99. 十四五期间朝天将构筑一廊两极四区文旅发展格局
  100. 隆昌市成功举办成渝地区乡村产业协同振兴高端智库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