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长安区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记者吴璇舟)近日,长安区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涉案未成年人(小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因之前存在矛盾,2019年12月13日,小乐(男,2003年7月2日出生)伙同小龙(男,2004年2月21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学校宿舍内对同学小豪进行殴打,致小豪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其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办案检察官在掌握犯罪行为的同时,详细询问了小乐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通过交流,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小乐从小上寄宿制学校,平日和父母沟通交流较少,其在校期间成绩中等,但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平时遵守纪律,无不良嗜好。随后,办案检察官通知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为小乐提供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阅卷和会见后,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同时,及时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小乐能真心悔过,又是同校学生,他们愿意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小乐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在校学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达成谅解,有悔罪表现。小乐的父母有时间和精力做好其帮教工作,学校也愿意配合引导,帮教条件良好。长安区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十个月的监督考察期限,要求小乐每季度按时向检察机关汇报其现实表现及思想状况,引导其尽快回归正常校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