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征收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近日,记者从区残联获悉,我区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征收,凡在莱山区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需在6月3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年审确认,再按缴款通知书核定数额到区地税部门缴纳。
记者了解到,我区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36633元;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每人每年549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区残联工作人员介绍,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莱山区地税局参照计税工资人数(或人社局确认的上年末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应缴纳的保障金。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同样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莱山区残联进行年审确认。此外,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