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芝罘区个人身份补缴社保开始今年缴费标准近9000元年
记者昨日从烟台芝罘区人社局获悉,自即日起,芝罘区2016年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保开始受理申请,有补缴意愿、符合条件的群众可以申报。
哪些人可以补缴?
记者了解,根据政策,具有烟台市户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40周岁(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曾在烟台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具有烟台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补缴时间不能早于1998年1月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该类人员应自补缴的时点继续往后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2011年7月1日至补缴时点之间,不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
所有申请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能早于1998年1月(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不得早于2003年1月,其他乡镇企业不得早于2006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能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能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2016年缴费标准近9000元/年
记者了解,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费,2016年缴费标准近9000元/年。从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突破现有缴费向前补缴的,由芝罘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负责受理及初审,汇总后报烟台市人社局审批,即日起至7月15日为第一个审批周期,其后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审批周期,补缴费用到达社保基金账户方为补缴完成。
2016年度补缴工作暂定于12月15日截止,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补缴中断缴费的,向芝罘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受理地点:芝罘区机场路90号。乘车路线:9路、19路、27路、56路、59路到朱家庄站点下车向北50米路东。
申报人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据了解,申请人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原已参保缴费,申请补缴1998年1月以后中断年限的,可不用提供),例如:(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证据材料的,经查实一律予以清退。
补缴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补缴险种。须同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补缴基数。补缴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
3、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当前为5.6%)。
4、办理退休的条件。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参保人退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实际缴费)累计满15年,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如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0周岁当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正规就业并按相应的险种、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满10年,可适用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如国家发布新的职工退休政策,按新规定办理。
□相关链接特殊情况有这些规定
(一)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补缴,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且不能突破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曾经被判刑人员,如能够提供判刑和刑满释放等有效材料,且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刑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可申请自刑满释放之日后以个人身份补缴,但最早不突破1998年1月。
(三)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尚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又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