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公安局关于转发淄博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高青县公安局关于转发
《淄博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各派出所:
现将《淄博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高青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1].doc
淄博市公安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公安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部门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六条 法制部门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第七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