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禁止森林防火区用火的通告
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区林业部门报告。
文昌湖区监督电话:6030119
特此通告。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