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换物业
近日,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自己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都难尽如人意,询问业主是否有权利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如何更换。就该市民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县房管局工作人员。
县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但业主大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通知业主。
小区居民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责。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服务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决定其它物业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