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群众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直接关乎党的形象。《条例》第105条—第107条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10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魏田双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通过伪造假单据,侵吞了差价。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过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
魏田双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啟祥、副主任孙金福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德英一起拖下水。魏田双通过虚列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年终奖”。
随后,魏田双等人把目光瞄准了征地结余资金。四人打着保证社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旗号,合谋共计,通过虚列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方式,套取补偿款,将钱截留在了社区的公益公积金账户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大里社区班子克扣群众征地拆迁补偿金,四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沦陷”,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