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性住房实行预登记制度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精神,经济南市房管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行保障性住房预登记制度。实行预登记制度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的数量、住房情况及需求意向,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动态的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有的放矢的开展。凡参加本次预登记的家庭将拥有2008年—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实物配租住房和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资格,未进行预登记的家庭原则上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实物配租住房和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经审核,符合预登记条件,并有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实物配租住房、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可持户籍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局进行报名登记。济南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具备销售、配租条件时,房管管理部门会向社会发布销售、配租信息,租赁住房补贴按届时政策标准执行。预登记的家庭根据情况定向申购、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享受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