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这名男子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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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2日发表
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妨碍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近日,宿城法院在审理原告许乃红诉被告某公司、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公司提供收条一份,证明其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许乃红偿还50000元,但原告许乃红否认被告还款事实,并认为收条中“许乃红”并非其本人书写。后原告许乃红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收条中“许乃红”字迹与原告许乃红自行提供的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
经教育后,原告许乃红仍拒不认错。原告许乃红的虚假陈述行为,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情节较重,宿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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