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之八
宿迁网讯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列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做到违规必究,确保规范有序设置,为文明城市增亮色。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列出了清单,出现其中一种情形就处理,绝不姑息。”据我市有关法律专家介绍,按照要求,宿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法律授权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