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告知书
各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的理解与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包括享受养老待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事业退休人员、遗属定补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进行资格认证,为了确保您按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请您于每年4月1日——6月3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或养老待遇银行发放卡,前往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资格认证。如不能按期前往认证,将会影响您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按时发放,请予配合。
单独领取基础养老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资格认证或经核查其子女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其养老待遇,直至领取资格认证合格的次月恢复其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再补发。
对当年度未认证人员统一从从8月1日起暂停其待遇,待认证后次月恢复并补发其待遇;对死亡未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站)进行申报的,或故意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养老基金的,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追回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
以上告知,自2011年4月1日实施。
靖江市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84893201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