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溧水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的处置,维护全区矿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处置范围仅限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和基坑工程中涉及的砂石土资源。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回填使用,尽可能做到挖填平衡,不得擅自外运。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架设设备进行石料加工。自用有盈余的,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等土地运作主体作为砂石土资源处置运作主体负责处置,进入区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价交易,确保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项目,包括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旅游、市政、城市建设、生态修复工程等。
第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的施工监管,实行“土地运作属地管理、履行监管责任主体职责”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切实负起建设项目砂石土的施工管理和安全施工监管责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或委托确定场地平整和基础开挖施工单位后,应明确告知中标或受委托施工单位,严禁超越设计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开挖,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此项要求。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场地平整和基础开挖工程概算时,不得将项目产出砂石土资源抵扣工程造价。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场地平整和基础开挖砂石土资源数量的核算,中标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施工单位编制精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照用地红线划分,场地内土石方开挖施工由中标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施工单位负责,场地外运输由处置运作主体负责。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等土地运作主体作为砂石土资源处置运作主体,负责对自用有盈余的砂石土资源进行招标交易、运输处置。各砂石土资源处置运作主体,须委托编制砂石土资源测量鉴定报告和采挖前价格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处置方案,进入区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价交易,成交后报区规划资源分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线性类工程涉及砂石土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处置运作主体,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涉及砂石土数量的核算,出具砂石土资源测量鉴定报告和采挖前价格评估报告,由区规划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家审查后予以确认,形成处置方案进入区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价交易,成交后报区规划资源分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砂石土资源处置招标底价以采挖前评估价进行折算计价,纳入区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成交价款归区级财政所有。
第十二条 处置收益上缴区财政专户,60%返还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等土地运作主体,用于辖区内地质灾害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执法联动机制。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偷盗偷运的砂石土资源进行鉴定;公安机关负责砂石土外运路线的批准及监管,并依法对规划资源部门鉴定的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发改部门负责全区砂石土资源的市场价格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法收购、销售砂石土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运输车辆的监管,严禁超载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对砂石土加工环境污染进行监管;城管部门负责砂石土外运车辆污染、洒漏、扬尘等监管;城建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开挖现场施工安全进行行业监管。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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