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宁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JNRD1703022号建议的答复
周大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认定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2】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文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严格来说,区县没有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认定标准的权限。
但是,由于市政府《实施细则》出台时间较长,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此外,在脱贫攻坚大的历史环境下,低保政策兜底保障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社会上呼吁修改《实施细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基于各种原因,市局拟将修改《实施细则》,届时我局将及时收集汇总基层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反映,争取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更加贴近基层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基层群众意愿。
在《实施细则》修改之前,为了妥善处理一些特殊疑难案例,让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我局也根据省市要求,在低保对象的认定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和探索,主要有:
1. 建立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制度。 出台了《江宁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规程》(江宁民发【2019】60号)。今后,各街道对一些特殊人员是否纳入低保保障,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集体会商,民主决策,形成统一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需要也可能开展一事一议,对街道上报的事项集体研究讨论。若区民政局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可以报送南京市民政局寻求指导。通过一事一议,突出解决一些疑难案例,尽可能让需要救助的人员及时得到救助。
2. 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对一些发生急难的家庭,或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是由于家庭支出过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特别是加大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通过规范认定收入和支出情况,可最高给予家庭人口*保障标准*3个月的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后可以转介到医疗救助,年度最高可救助1.5万元医疗费用。通过临时救助,可以解决部分人员的实际困难。
联 系 人:李伟
联系电话:52167638
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