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聚宝山剩余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18号)的相关规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改善聚宝山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2018年玄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聚宝山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聚宝山剩余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公告》【玄政征字(2018)15号】为准。
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详见***)
四、征收实施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5月3日。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聚宝山剩余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