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三家子路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东区三家子路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大东区三家子路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市政府对大东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大东区三家子路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线、西至望花北街、南至用地界线、北至用地界线。(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
(二)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签约期限为90天。
二、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更新局,被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三)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核发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租赁;
4.企业工商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期限为一年,停止期间新增的地上物及建(构)筑物,征收时不予认定及补偿。
四、住宅有证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30%。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40%。
征收低保、低保边缘户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三十一条予以执行。
(二)产权调换
1.本次征收将在“榆林新园”为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高层清水现房),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图;户型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95平方米五种户型(以上户型均以面积区间大致分类,不能作为最终选房面积,具体房源数量、面积以实际公布为准,明细附后),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产权调换计算方式一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给予改善面积,考虑该地区为棚户区,大多数居民原有产权房屋面积小的实际现状,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给予最低不小于4平方米的改善面积。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两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两者最低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面积补贴政策,补贴金额= (50平方米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40%。面积补贴金额从被征收人应结算房款中扣除。
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安置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屋差价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结清。
3. 产权调换计算方式二
货币补偿标准结算补偿金额后,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直接购买产权调换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40%。
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总款=选择产调换房户型面积×安置房屋市场价格。
以上两种产权调换计算方式,被征收居民可选择其中最为有利的一种,作为最终补偿方式。
4.产权调换房屋选房方式。选房方式按照“先搬迁,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选房顺序为搬迁顺序号和签约顺序号的平均值排序,排序平均值相等,签约时间在前的先选房。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搬迁奖励
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奖励标准500元/平方米,每户奖励金额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18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被征收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上规定标准,从搬迁之日起计算先行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实际回迁入住时结算,多退少补;被征收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上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
征收有证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
4.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
5.电话迁移发给一次性恢复补偿费200元/部•户,有线电视迁移发给一次性恢复补偿费360元/户。
6.无产籍房屋不享受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相关政策。
五、非住宅补偿
征收非住宅(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1.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由征收人承担下列补偿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
(2)货物运输费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4)对符合以下条件,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补偿费:
①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③具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一个月的有效完税证明。
2.征收直管非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终止。
房屋承租人可以与被征收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不继续承租的,征收人应当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补偿,对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实行产权调换;对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实行产权调换。
在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间,按照被征收人原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中约定租金标准给予过渡期补偿,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的补偿(窗改门)
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标准补偿,并可享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2)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
(3)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
(4)2011年8月1日《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实际经营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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