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柏树林食品经销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7月30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柏树林食品经销部(下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煨肉料的相关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4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裕盛牌煨肉料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HFS0002S-2020《烧烤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沈皇市监不处字【2021】 075号”的处罚决定。经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4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裕盛牌煨肉料进行抽检。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5月14日检验出过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HFS0002S-2020《烧烤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在柜台处张贴了产品召回通知。
当事人我局提供了:1. 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 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书复印件1份、辽宁必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主体、销售资格合法及进货渠道;3. 生产厂家检验报告[黑三质检(食)字(2021)第W103号],证明生产厂家生产食品合格;4.检验报告(No:2021SSC02201)原件1份,证明裕盛牌煨肉料不合格;5. 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6. 召回通知照片1张、产品外包装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及召回产品实物外包装;7. 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逐一确认。证据形成的程序、方法及证据的形式、种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形成互相印证的关系,应当据此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成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销售铅超标煨肉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并表示今后一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关。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