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皇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修订)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立项级次 | 联系电话 |
一 |
法院 |
诉讼费 |
缴入国库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
中央 |
2276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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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城建局(人防)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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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国库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发〔2018〕55号,辽价函〔2017〕***号,辽价发〔2001〕72号,沈发改发〔2018〕141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按辽财非〔2010〕112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沈发改发〔2018〕141号、辽价发〔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按财税〔2019〕53号规定,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8396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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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城建局(人防)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 中央 | 86839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