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强化“防输入、防扩散”举措,现就湖北地区人员来沈到我区旅居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北地区人员是指疫情发生以来在湖北地区居住过的湖北地区常住人口及有湖北地区旅居史的非沈阳户籍人员。
二、即日起至市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非必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接收湖北地区人员来沈到我区旅居。
三、如有极特殊原因确需来沈到我区旅居的湖北地区人员,来沈前须履行事前申请手续,由现住我区的接收人或邀请人向其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来访人相关医学健康证明、具备居家医学观察条件证明及遵守属地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承诺等必要材料,经社区所在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结合疫情发展情况审查准许后方可来沈到我区旅居。
四、对未经审查准许擅自接收湖北地区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视为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对未经审查准许及劝阻未果的来沈到我区旅居的湖北地区人员,无发热等症状的送至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有发热等症状的必须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集中医学观察、留验筛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已经来沈到我区有固定住所的湖北地区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如实报告,服从社区安排,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14天的规定。观察期内,在社区(村委会)指导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远程支付、隔门交付生活物品”等非接触方式实现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费用由其自理。对已经来沈到我区无固定住所不能落实居家观察的湖北地区人员,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集中医学观察相关费用由其自理。处于居家观察期间人员及其共同居住者和处于集中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均不得外出活动。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群众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有义务向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报告,或直接拨打电话:67981241。
于洪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