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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场站(场)经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经营管理制度;(五)有关经营场所、场地的资料;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30日内,根据鞍山市市区和县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文件;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4

行政许可

公共交通汽车经营者行政许可

 

《岫岩满族自治县组建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实施方案》2006915

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5

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的用地的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

交通局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6

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占用、挖掘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交通局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7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管理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交通局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8

行政许可

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前,其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以下的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仡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交通局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9

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桥梁上行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使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

交通局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0

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道口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

交通局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1

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交通局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2

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交通局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3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4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岫岩县交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行为的处罚

对在县级公路以下的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行为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
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承运人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0年第2号)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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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道路客运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201211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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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道路货运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201211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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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201132日颁布)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岫岩县交通局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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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规章】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930日颁布)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规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11226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4128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强制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1.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催告责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当事人在责令拆除期限内仍不拆除,应制作《行政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拆除义务,可以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向当事人送达。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并在公告期满依法强制拆除,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4.事后责任:强制拆除执行完毕后,其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赔偿。

 

2

行政强制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2.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催告责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当事人在责令拆除期限内仍不拆除,应制作《行政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拆除义务,可以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向当事人送达。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并在公告期满依法强制拆除,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4.事后责任:强制拆除执行完毕后,其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赔偿。

 

3

行政强制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1.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押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车辆、工具前应当填制《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请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扣押后24小时内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记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该有本单位公章的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或盖公章。扣押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路政管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4

行政强制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2.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扣押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车辆、工具前应当填制《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请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扣押后24小时内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记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该有本单位公章的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或盖公章。扣押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路政管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5

行政强制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3.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拒不改正的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强制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车辆、工具前应当填制《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请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扣押后24小时内向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记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该有本单位公章的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或盖公章。扣押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路政管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

行政强制

对暂扣车辆、设备、工具的强制措施

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实施暂扣的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2012119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116日通过,201111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针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不能当场处理的暂扣有关营运证件。
2.执法人员在暂扣违法车辆和证件前应当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报道路运输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颁布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2012119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2005413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930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检查

对县级以下公路保护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1.检查责任:(1)巡查、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2)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时,应依法责令改正并监督执行。
3.处置责任:发现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况,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做好现场保护,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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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9:39:0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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