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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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场站(场)经营行政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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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3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 |
|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经营管理制度;(五)有关经营场所、场地的资料;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30日内,根据鞍山市市区和县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文件;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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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4 | 行政许可 | 公共交通汽车经营者行政许可 |
| 《岫岩满族自治县组建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实施方案》2006年9月15日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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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5 | 行政许可 | 农村公路的用地的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 | 交通局 |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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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6 | 行政许可 | 农村公路占用、挖掘的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 交通局 |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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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7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管理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 交通局 |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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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8 | 行政许可 | 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前,其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以下的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仡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 交通局 |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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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9 | 行政许可 | 农村公路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桥梁上行驶的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使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 | 交通局 |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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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0 | 行政许可 | 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道口的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 | 交通局 |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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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1 | 行政许可 |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牌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 交通局 |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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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2 | 行政许可 | 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 交通局 | 初审责任:路政所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告知不予受理。 受理责任: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责任:路政所组织现场勘查,逐级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决定责任: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受理日起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书后10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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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3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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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4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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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县交通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行为的处罚 | 对在县级公路以下的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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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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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行为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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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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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承运人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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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立案责任:在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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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道路客运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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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道路货运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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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 | 岫岩县交通局 |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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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规章】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30日颁布)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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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4年1月28日颁布) |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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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 1.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催告责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当事人在责令拆除期限内仍不拆除,应制作《行政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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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 2.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 |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催告责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当事人在责令拆除期限内仍不拆除,应制作《行政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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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 1.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押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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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 2.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扣押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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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对县级以下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 3.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拒不改正的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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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对暂扣车辆、设备、工具的强制措施 | 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实施暂扣的规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针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不能当场处理的暂扣有关营运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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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执法监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岫岩县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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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县级以下公路保护状况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 岫岩县交通局乡道路政管理所 | 1.检查责任:(1)巡查、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2)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