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利局水土收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为1.0元、疏林地为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为1.0元、70%-30%的为0.8元、30%以下为0.5元;耕地为0.5元;河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继续按0.5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每立方米为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1.0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降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平方米为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时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员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