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以及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为经济和社会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黔西南州人防工程建设数量及规模不断增加,在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上存在挑战,导致全州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未实现闭环,加之部分建设单位履行人防法定责任意识不到位,造成全州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频繁出现问题。为及时消除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风险隐患,州人防办牵头起草了《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作为起草依据。
三、总体框架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人防工程定义、人防工程性质和战时使用要求。重点明确了在规划、建设、质量监督、使用管理外,将可研阶段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主要结合我州实际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中的职能职责:一是明确州、县人防部门应当参与有关可研、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二是明确发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要将人防工程建设作为必审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住建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先审查人防工程的配建情况,符合缴纳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应审查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对人防工程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等内容。三是增加了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民用建筑项目每期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少于当期应建面积;前期建设部分未规划地下室或规划地下室面积少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在下期项目建设予以补足。
第三章责任履行。因国家、省未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建设工程有关要求增加到人防工程建设中: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规划、报建等7条责任。二是明确了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注明设计中可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并应对结合非全埋地下室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技术处理措施,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三是明确了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等4条责任。四是明确了监理单位2条责任。
第四章质量监督。主要结合我州实际明确了人防工程质
量监督程序要求和工作流程:一是明确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容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二是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三是质量监督工作中,应按照两人及以上共同执法的原则开展工作。四是州县两级人防部门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工作职责。五是明确了项目验收前,对应建防空地下室复核的要求。
第五章使用维护管理。主要对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登记、使用管理报废等进行了明确。结合我州实际,一是明确了安装改造人防工程区域视频监控系统时,应按照人防部门要求,合理布置***头,并向人防部门提供人防工程区域监控视频数据接口的要求。二是明确报废人防工程,由申请报废单位负责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属人防部门建设的,报废所需经费从同级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列支,其他人防工程报废所需经费由法定所有权人承担。三是明确了人防管理部门对使用报备情况复核,联合消防、住建、应急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使用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等职责。
第六章违法追究。主要是对违反该《办法》行为追责问责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附则。主要是文件执行、解释和生效进行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加强了我州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规范了人防工程建设前期审批程序、质监程序和流程、平时使用登记备案和维护管理,使人防工程能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平时能防灾并为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