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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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12月29日,从鞍山市水利局获悉,《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市现行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是1997年7月26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与新《水土保持法》和新《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在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的保障措施、政府及部门水土保持职责、水土保持收费种类和使用用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一致或缺失,需要依据上位法进行调整。为规范、保障与促进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我市立足自身水土保持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参照福建、贵州等地的立法经验制定了《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条例共有29条内容,在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均制定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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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1:53:1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