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委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民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民委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表
八、2016年鞍山市纯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民委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鞍山市民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发展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民族自治县重大庆典活动。
(四)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
(五)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涉及宗教问题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民委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
2.鞍山市宗教团体工作办公室(不独立核算)
3.鞍山市回族工作办公室(不独立核算)
第二部分鞍山市民委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
第三部分鞍山市民委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民委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民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民族事务)、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民委2016年收支总预算358.1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民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9.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0万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1.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预算数相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5年减少1.3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民族工作专项(项):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其他民族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民族事务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农林水事务(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扶贫方面的支出。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
2016年鞍山市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xls
鞍山市民委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