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6第07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6]第0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21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6号动迁安置房地块(修改)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泖港镇中心河南侧、中南路西侧、新旭路延伸段北侧、中兴路中兴路东侧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松江区泖港镇农民集体163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46.1平方米、建设用地186.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松江区泖港镇泖港村农民集体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泖港村北彭家浜村民小组16297.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168.6平方米、建设用地612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泖港村南彭家浜村民小组41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5.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835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035.2平方米、建设用地6315.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6]第02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松江区泖港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861639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金彩凤 联系地址:松江区中天路625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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