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事故修车或涉嫌犯罪
近日,拿到区法院判决书的杨某,心中充满悔恨,此前他或许怎么也想不到,钻了保险理赔的一点小空子,竟为自己换来了七个月徒刑。还有一万元罚金。
2013年5月至去年10月期间,杨某一直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他曾先后多次通过故意制造或编造虚假交通事故并提供内容虚假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方式,与前来修车的车主伙同骗取保险理赔款。所骗取的款项金额自1500元至380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均用于支付涉案车辆的车辆修理费。
事实上,这样的骗保行为是汽车修理行业的“潜规则”。一些车主在日常用车时难免产生小的划痕和损伤,这些小损伤因为未达汽车保险理赔标准而无法进入理赔程序。但是要对这些损伤进行修理,车主也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因而一些汽修从业人员为了招揽生意,向车主暗示可通过“做事故”的方式帮助车主申请理赔款,比如,自己***往护栏或者墙面上剐蹭一下,然后打电话给交警。这样一来,车主既可以“省下”一笔修车款,修车从业人员又可以从中获得一部分提成。看似实现“双赢”的背后,保险公司的利益却遭受了侵害。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采用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行为,骗取保险金的,属于保险诈骗行为,而个人保险诈骗数额达到1万元、单位保险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的,则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相关机动车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结伙,采用编造虚假交通事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结合杨某的犯罪手段、作案次数以及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等情节,最终以保险诈骗罪对杨某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冉涛 通讯员 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