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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印发《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146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2014年2月25日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4月11日

 

 

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针,构建以科教为特色、服务经济为核心的产业体系,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做大做强“两个优先”产业通过规划引领、政策聚焦、资金引导、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以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三、产业指导目录

制定《杨浦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项目、资金、服务等各类资源向“两个优先”产业集聚。

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产业为导向,加强资金统筹和平衡,设立区产业发展若干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两个优先”产业、楼宇园区经济、人才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

五、责任分工

1、政策落实分工: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政策体系的总体平衡、衔接和评估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筹措、平衡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统计工作和统筹开展产业领域认定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各项政策的具体办法制定、落地推进和评估工作。

2、产业推进分工:区发改委负责楼宇经济;区科委负责科技园区,现代设计,专业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商务委负责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教育服务,体育健康,文化,智能电网,都市型工业,商旅服务等产业;区金融办负责科技金融产业。

六、主体政策

(一)总部经济政策

1、开办费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2、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本区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照购建费10%或每年租金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购建房补贴或500万元的租房补贴

3、经营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税务注册登记年度起前三年,其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以下简称“区域经济贡献”)达到相应标准的,按其区域经济贡献总量给予奖励。

4、高管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视其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对在本区购租房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10万元租房补贴。

(二)“两个优先”产业政策

1、“两个优先”企业政策

“两个优先”产业是指以现代设计、科技金融为主导的知识型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享受本条款政策,应当由区统计局按照《杨浦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认定。

(1)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区购租办公用房的,按照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参考企业资质和经营规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不超过150万元的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分三年按照购置费10%以内,40%、30%、30%比例支付,租房补贴分三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30%支付。

(2)经营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3)绩效奖励。对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增量在5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4)政策性补贴。对新引进的企业在税务管理关系迁移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产生的费用,视企业区域经济贡献和政策性因素金额给予补贴。

2、行业组织政策

(1)对新引进产业类的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50%,给予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组织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市级行业组织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2)对引进总部企业和“两个优先”企业做出积极贡献的行业协会、商会,经认定后自引进企业在本区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其引进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三)科技金融政策

1、股权投资机构政策

(1)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在本区购租办公用房的,按其管理基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公司制在3亿元及以上,合伙制在5亿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照购置费2.5%,分三年按照40%、30%、30%比例支付。租房补贴分三年每年按照实际租金20%支付。

(2)落户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按其管理基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公司制在3亿元及以上,合伙制在5亿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情况、投资本区非上市中小企业情况、区域经济贡献情况按比例分批拨付。

(3)带动奖励。对股权投资机构将被投企业的税务关系迁入我区,自被投企业在本区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被投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4)经营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2、改制上市政策

对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板等公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本市张江高新区政策由市区两级给予一定补贴。

3、贴费政策

 对“两个优先”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超1%以上部分,按实给予最高2%年担保费率补贴。

4、贴息政策

鼓励“两个优先”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发行中小企业债券、票据、信托等新型融资产品和金融工具开展融资,经认定后对其所承担的社会筹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银行基准利率的20%,在一个年度内享受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楼宇经济政策

对区域内的新建或既有、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商务办公的楼宇运营方,经认定后按其引进企业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对楼宇入驻“两个优先”企业产业集聚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奖励比例再给予增加。

(五)园区政策

1、科技园区政策

(1)对经认定的存量科技园区,考核结果在60分及以上的,按其所考核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支持;考核结果60分以下的,对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不予支持。

(2)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园区管理团队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其中:90分及以上奖励30万元,80分(含)~90分奖励20万元。

(3)对经认定的新办科技园区,自招商起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年度区域贡献给予支持,第四年起纳入存量科技园区考核激励。

(4)鼓励和支持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技园区申报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给予安排国家、本市专项区级配套资金和区级专项资金。

2、文化创意创业园区政策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施年度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园区企业引进、项目申请等方面实行分类指导,并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级园区奖励20万元,二级园区奖励5万元。

(六)基础性产业政策

基础性产业是指“两个提升”产业(都市型工业和商旅文体服务业)中需要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档钟表业、现代商贸业、旅游业、现代物流业、建筑业。企业享受相应条款政策,应由区统计局按照《杨浦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认定。

1对纳入本区财政收入体制的市属下放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支持。

2、对新引进或新设立并经认定符合基础性产业领域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3、鼓励建筑产业提升发展,对承接区外工程或为区域经济做出特定贡献的建筑业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七、配套政策

人才政策

(七)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政策

对符合“两个优先”导向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工作场所租金减免、创业贷款贴息、信用贷款、经营性奖励、创业风险补偿金、个人购房(租房)补贴等支持。

(八)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

对符合“两个优先”导向的人才给予资助,其中:对人才开发、引进、培养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科研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九)领军人才政策

对符合“两个优先”导向的杨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十)高层次人才房租补贴政策

对“两个优先”企业的紧缺人才,给予每月500-10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十一)人才激励政策

对区域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视其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创新服务政策

(十二)知识产权政策

1、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给予8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授权的企业和个人,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

2、对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政策

1、对企业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利用非关联单位开放实验室和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发生技术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给予技术服务费用20%的补贴,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技术服务费用10%的补贴。同一平台使用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补贴的上限为10万元。

2、对区域内已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注册于杨浦区内非关联企业开放实验室和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开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同一平台提供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奖励的上限为10万元。

(十四)企业技术中心政策

对经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十五)品牌政策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个人给予奖励3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个人给予奖励2万元。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十六)标准化政策

对参与重要标准制订的单位,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施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园区,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单位,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单位,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小巨人企业政策

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十八)专精特新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杨浦区“专精特新”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创业政策

(十九)创业孵化政策

1、对创业各阶段的创业者,提供创业前补贴、创业苗圃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加速孵化补贴。

2、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自税务注册登记起前两年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并对其在开业登记过程中工商、税务、质监部门收取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生态文明建设政策

(二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政策

支持企业加快产业能级提升和转型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污染减排、循环经济发展、建筑节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建设等领域给予资金支持。

八、附则

1.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16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指税务登记)的企业按照本意见执行,政策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批准后可延长至5年。在本意见施行前注册登记的企业,按本区原有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最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享受本意见支持的企业,除另有约定以外,自享受年度起,应按约定在杨浦区持续经营,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开办费补贴、项目支持的应按约定在杨浦区持续经营,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对由于自身原因,提前迁出或违反约定的对象,取消其享受支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3.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有政策废止。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4.本政策意见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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