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
杨府办发〔2011〕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3号)的要求,区政府要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其中存在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现就本区开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删除。具体如下:
1、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规范性文件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中的程序规定。
二、清理的分工
1、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各部门、五角场镇政府负责对由其起草的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
2、区政府各部门、五角场镇政府负责对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清理建议的提出
区政府各部门、五角场镇政府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情况,对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1、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予以删除;
2、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但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修改;
3、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且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保留。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等统筹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文件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五、清理的时间
1、11月23日前,区政府各部门、五角场镇政府完成其负责起草的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按照要求填写清理建议表(见***1)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2、12月15日前,区政府各部门、五角场镇政府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填写清理统计表(见***2)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3、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涉及到行政强制规定的,也应按要求填写并报(抄)送以上两表。
各有关单位在清理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人:范效锋、朱斐,电话:25033654。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文件 清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