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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章县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2日发表  

赫府办发〔2013〕154号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章县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产业园区管委会,阿西里西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赫章县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赫章县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37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电〔2013〕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 “一切责任事故都是可防可控” 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抓严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打非治违”,加快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装备和管理方式,大力实施标准化建设,强化达标动态监管。通过实施综合治理,强化防范措施和预防性手段的落实,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推进本质安全不断取得进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市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到2015年安全生产四项相对指标(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入组织开展“专家会诊”等,严格执行隐患整改“五落实”制度(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强化***督办和动态监管,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及时排查、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突出抓好煤矿、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着力解决其他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防范事故的能力,有效地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煤矿  

(1)全面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深化整顿关闭,严格新建煤矿安全准入,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地质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强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大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毕节市煤矿安全生产“一禁令、五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和“四个100%”的规定(100%实行逢掘必探,100%实行先抽后采掘,100%实行远距离放炮,100%实行石门揭煤监管人员现场盯守)。  

(2)认真落实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构建领导干部包保责任网络体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严肃处理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2.道路交通  

(1)加强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等专项行动,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严厉处罚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强化警示约谈制度、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警示教育,通过抓典型、抓案例起到震慑作用。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处罚。强化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车站场所的源头管理,抓好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农村7座以上车辆、农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重点监控,强化道路交通GPS动态监控平台建设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要加强对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的管控,严控新改扩建公路车辆通行安全管理,从严从重处罚和惩戒各类严重违法行为,并与线路经营权和驾驶员从业资格挂钩,严防各类交通事故。加强各类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强化源头管控,重点针对农村公路交通事故的诱发因素做好提前防范和有效疏导工作。  

(3)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创新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方式,采用定量化、数据化、精细化分析手段,找出道路交通安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准确把握事故发生特点和规律,准确预测和判断交通事故的走势和分布,制定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有效集中布局警力、物力、财力,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效果。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工程,重点针对农村公路和特殊气象条件影响路段实施治理,确保达到有效防范的作用。

 3.非煤矿山  

(1)建立健全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安全许可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等制度,按照“强化监管、严格准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进一步深化非煤井工矿山机械通风、防水、防采空区地表塌陷及提升设备的专项整治。  

(2)完成市每年下达的关闭整合任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3)大力推进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铲装,杜绝露天采石场一面坡开采。  

(4)加强对尾矿库的在线监测监控,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部署工作。  

(2)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对危险化学品“两重一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品)的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以及氯酸钾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专项治理,切实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整顿提升改造。  

5.建筑施工  

(1)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  

(2)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管检查,认真做好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建设工地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以及密闭空间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3)严厉打击“三违”现象,突出对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模板支撑与基坑支护、塔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等易存在重大危险隐患的部位实施动态监管和专项检查。

(4)加大对农村建房、美丽乡村建设等的监管检查力度。  

6.职业卫生  

(1)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2)以矿山开采企业、冶金和家具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3)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逐年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力争达到100%。  

7.消防安全  

深化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继续推进“网格化”管理,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8.地质灾害防治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2)认真落实险情巡查制度和值班报告制度,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将新增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对存在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全天候专人监测。  

(3)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全县防灾避灾意识,增强识灾、报灾、避灾工作能力。  

(4)加大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力度,加强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等的管理,严格监管,坚决防止新增地质灾害点。  

9.打击非法采煤采矿  

认真落实“打两头卡中间”等有效措施,巩固取得的成效,坚决有效防止非法采煤采矿反弹。  

10.其他行业领域  

结合区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特种设备、电力、水利、水上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制造、旅游、教育、森林防火、防雷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紧抓住源头管理、过程监控等重要环节监管,切实提升消除隐患、抵御风险、防范事故的能力,不断创新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持续推进整体安全生产工作不断进步。  

(二)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全面整治,严厉打击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措施,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持续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活动。加大联合执法、联合行动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对非法采煤采矿、危险化学品运输、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煤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问题实施区域间联动监管。把“打非治违”行动与安全生产其他重点工作和基础性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推进“打非治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三)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推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2013年全县所有生产煤矿全部达到省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所有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达到三级标准;规模以上工贸企业要基本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所有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以上电力企业要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要按比例提升一、二级达标企业数量,2015年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10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烟花爆竹行业要基本实现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的“五化”要求。  

(四)不断强化科技和装备的支撑作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项目,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切实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与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信息化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道路交通安装卫星监控装置的使用和管理。强化企业先进技术推广运用,加大本质安全建设,推进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升。  

(五)加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100%。加强专、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兼顾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保布局合理和辐射有效,以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加强救援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加强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演习演练,发挥储备物资的保障作用。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抓手,深入广泛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公益性广告宣传,着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三岗人员”的教育培训,深入开展重点企业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深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和规范煤矿用工制度以及矿工安全培训,确保在培训质量和数量上有较大提升。

(七)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加大装备力量投入,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加大煤矿安全执法装备能力和水平,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项目建设。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全县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脱产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安全监管业务的技能和水平。加大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赫章县安全生产三年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常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具体负责三年攻坚工作的实施、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会议,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力推进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加快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力度。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规定提足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大力整治事故隐患。

(四)强化检查考核。督办督查局、监察局及县政府9个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要切实加强对攻坚行动的督促检查,有序推进工作。安委会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季调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把安全生产三年攻坚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上报三年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1.赫章县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2.赫章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

 

 

 

 

 

 

 

 

 

***1:

 

赫章县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为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进全县煤炭产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一切责任事故都是可防可控”的理念,将“零事故、零死亡”作为安全生产的目标,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班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

2.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监管机构。所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监管、瓦斯治理、通风管理等专职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的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员。

3.加强以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技术人员、设备及仪器仪表。所有煤矿“五职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必须设立专职瓦斯治理和探放水队伍,至少配备1名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至少配备3台以上探放水专用钻机。

4.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矿井开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一通三防”管理、重大隐患整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权。落实下井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指挥权,确保在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

(三)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1.狠抓《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并与执行毕节市煤矿安全生产“一条禁令”、“五规定”和“四个100%”有机结合起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2.加强井下现场管理,强化企业领导入井带班现场督导。煤矿企业领导必须定期深入煤矿井下检查,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检查时间及有关要求必须达到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煤矿带班领导带班下井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向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开展井下检查的情况,由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安监局、市工业能源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开展井下检查等有关情况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一)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  

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技术指导,加强对联合试运转矿井的验收及试运转期间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煤矿超过批准范围和时间进行联合试运转的行为。  

3.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合法煤矿超层越界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煤矿地质灾害监控,督促企业实施治理。  

4.县煤矿安全监管站在开展监管检查的同时,要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监管指令,按要求对上级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  

5.乡(镇)安监站要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入井人数、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监督被责令停产停建煤矿严格落实监管指令,对关闭煤矿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杜绝关闭矿井擅自启封生产。  

6.驻矿安监员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加强对被责令停产停建煤矿的监督,严防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建设。  

(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属地监管制度  

1.各类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自觉接受、服从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指令。  

2.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内的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纳入日常监管检查。并严格按照《毕节地区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46号)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三、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联系和包保制度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包保责制的规定,全面落实包保责任,逐矿明确落实1名县级领导、1名科级干部、2名监管人员进行包保。细化包保内容,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履职到位。各级包保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深入煤矿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县级包保领导每月对包保煤矿检查不得少于1次,乡科级包保干部每月对包保煤矿检查不得少于2次,包保监管人员对包保煤矿每周检查不得少于1次,并按照“谁检查、谁督促”的原则,严格***督办,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攻坚“七项举措”

(一)切实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任务,做大做强煤炭产业。  

(二)深入开展瓦斯治理  

1.深入开展灾害综合防治研究工作,强化煤矿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和瓦斯地质基础工作,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编制灾

害普查及其防治研究报告,建立完善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灾害普查及其防治研究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

2.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的 “五零”目标工作体系和防治水工作体系,切实落实灾害综合防治措施。突出矿井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对区域防突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开采保护层或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有关规定,对预抽煤层瓦斯的穿层钻孔和石门揭煤的防突钻孔,必须落实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计量、工作验收的过程监控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施工、监管、验收和效果评估工作机制,确保防突和瓦斯抽采全过程符合规定,未按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3.新建项目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明确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在建项目未明确和落实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要按照省、市、县规定时限要求完成修改设计,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4.生产矿井未落实开采保护层或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要按照省、市、县规定时限要求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前完善防突工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强化防治水工作

1.健全专业队伍,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要利用物探等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全面勘查水害分布及治理状况,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的积水分布情况,编制灾害普查及其防治研究报告,建立完善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    

2.所有煤矿必须坚持执行“逢掘必探”的规定,严格按照编制的探放水设计施工钻孔,确保钻孔深度及预留超前距符合规定。严格钻孔施工、验收制度,规范填写探放水台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积极推进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      

大力推行壁式、薄煤层机械化采煤法,提高小煤矿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小型煤矿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积极推广液压支架、支柱和锚喷等支护方式;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信息化建设,2013年底,煤矿企业实现覆盖全部矿井的内部联网,实现矿、县、市三级联网。    

(五)强化安全保障系统和安全避险“八大系统”建设      

1.煤矿企业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和井下安全避险“八大系统”等主要安全保障系统合理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安全避险“八大系统”建设工作。    

2.优先建设避难硐室,且先建煤巷掘进工作面所需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应在防突反向风门以里位置构筑,实现防爆、防火、密闭隔离、氧气供给、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项功能,为掘进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设置的防突反向风门处于常闭状态,有效控制灾变范围扩大。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功能要齐全、可靠,设置符合规定,确保运行不间断、不漏检、不误报。所有监测点覆盖设置、联网监控、正常运行、超限预警和闭锁处置要100%实现。    

4.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要实时监控抽采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开停状态等,实现自动计量。编制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年、季、月计划,未按期完成瓦斯抽采利用计划的,要停止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瓦斯抽采。瓦斯抽采和利用量的统计报表,要按月报县安全监管部门。    

(六)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深化专、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有矿井必须在2013年底前设置专职或兼职矿山救护队,配齐人员和所需装备。全力推进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到2015年底前完成煤矿企业应急平台建设。    

(七)强化职工培训,改进用工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项目由基础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进一步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方式和方法由单一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培训转变,建立“教材、课程、课件、实操、师资、考务”六大培训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培训效果。教育培训管理由单一课堂模式向多元教学模式的转变,充分利用实操基地进行实践学习,进一步提高员工职业技能水平。对新招工人严格进行岗前培训,井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做到100%培训到位、100%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做到100%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煤矿劳动用工制度,倡导煤矿企业改聘临时工为固定工,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直接向煤炭安全职业技术院校招工,切实提高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变更登记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流动须经有关部门变更登记相关资格证信息后方可在新岗位从业。    

五、建立健全煤矿停产(建)整顿和关闭机制    

(一)严格执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实施停产(建)整顿的规定      

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存在《***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求,排除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二)严格执行事故煤矿停产(建)整顿规定      

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一律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煤矿停产(建)整顿,暂扣煤矿相关证照。其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2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加强停产(建)整顿煤矿的安全管理      

煤矿企业集团必须加强对所属停产(建)煤矿的***管理和督促检查,指派专人驻矿监督,指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停产(建)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加大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驻矿安全监管员、安全包保责任人必须盯死看牢,严防煤矿停产(建)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四)严格执行停产(建)整顿煤矿分级验收制度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发生瓦斯、水害以外的一般事故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复查验收。煤矿复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复查验收关,未整改合格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复查验收,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建设。复查验收合格的煤矿依法按程序申请返还相关证照。    

(五)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限期整改后经复查验收或安全检查仍不合格的,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关闭。停产(建)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建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瓦斯和水害事故的煤矿,不能有效治理安全隐患的,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六、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警示警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警示制度      

对存在《***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提请有关部门对煤矿及其“五职矿长”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黄牌警告。    

(二)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警示警告制度

1.煤矿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五职矿长”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红牌警告,对煤矿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红牌警告。    

3.煤矿企业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高于当年全国各类煤矿平均水平的,给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红牌警告。    

(三)严格安全生产警示警告管理      

受黄牌警示的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由县政府在煤矿企业挂黄牌并向全县通报。受警示警告的煤矿企业,县煤矿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在警示警告期内仍然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依法提请关闭。受警示警告的煤矿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应降低对该企业的授信、融资额度。受警示警告的煤矿企业,自挂牌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可向挂牌部门申请摘牌。    

七、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一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除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关闭。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    

赫章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赫章县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着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和力量    

(一)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工作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孙逊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世雄、副县长管庆国、县政府副县级干部李俊、县公安局局长赵勇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安局(交警大队)督办督查局、监察局、考核办、宣传部、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农机局、公路管理段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分管领导同时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每条道路包保领导和每一路段责任人,加大安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包保责任。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力量。各乡(镇)除原有交通协管员(不得少于5名)外,按照每50公里配备1名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要求配齐人员。组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中队,中队长由各乡(镇)派出所所长兼任,副中队长由副所长兼任,重点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大对薄弱环节的管控力度。    

二、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客运企业及车辆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纠正疲劳驾驶、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客运企业对超速、超员违法驾驶人在一周内未处理、处罚或解聘的,追究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并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严肃处理客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下的驾驶人员停班学习1个月,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车辆进行停班半年处理。营运客车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一律清理退出客运市场;对客运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与监控平台未连接的、运行不正常的、达不到实时监控的,一律停止排发班。未严格按要求停止排发班的,一旦查出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客运企业管理责任;若委托动态监控系统运营商管理的,应一并追究运营商责任;对人为破坏、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理,取消该车营运经营权。    

(二)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危化品运输车辆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允许从事危化品运输。危化品运输车辆(含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严禁超载充装、无资质驾驶、超速行驶、无关人员搭乘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查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危化标识、反光色带,对无危化品标识、未粘贴反光色带或色带不清晰的,一律严厉处罚。对源头超载的,严肃追究供货商相关领导失职、渎职责任。    

(三)加强农机牌证车辆安全管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加强对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加大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违法载人行为。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拖拉机上牌,严禁未经培训发放驾驶证。

(四)改善动态监管装备水平,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工作、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配合抓好动态监管平台的建设,完善卫星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和处罚    

(一)加强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车辆检查。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要按照“六必查”工作要求,加大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严肃查纠“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进入我县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证照、客车跨县、市运营手续等进行逐一审查,发现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相关运营手续不全或伪造证照、线路牌、包车单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对驾驶员采取行政拘留、暂扣驾证、记分、暂扣车辆等措施。交通运管部门协助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加强此项工作。    

(二)加强重点路段的管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国道、省道等重点路段重点布置警力,运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电子抓拍、***等执法装备,对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加强管控,严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客运车辆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一律记扣12分;对客运车驾驶人记扣满12分的,一律降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酒后驾驶营运客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拘留处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实施行政拘留;对疲劳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责令停车休息;对货运车辆、摩托车和农用车辆违法载人的,一律按规定处罚并卸客;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一律暂扣。公安交警部门对查获的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管控不严、处罚处理不力、互相推诿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直至给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处分。    

(三)严查营运客车违法行为。严禁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对超速50%以上的营运客车,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员,1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线路经营权。严禁营运客车超员行驶,对超员20%以上的营运客车,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员,1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线路经营权;对超员50%以上的营运客车,取消线路经营权,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严禁营运客车串线行驶,违者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员,1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线路经营权。严禁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违者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员,1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线路经营权。严禁客运企业以包代管。营运客车违反上述规定,1年内停班5次以上的,其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停班10次以上的,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105号)要求,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以国、省道干线为重点,对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危险和隐患路段实施综合治理,对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和问题突出的隐患路段逐一提出治理对策,实施挂牌督办,建立管理台账,确定治理工作重点、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县安委办、督查督办局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协调,对排查治理工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严格奖惩。

(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工程。创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方式,采用定量化、数据化、精细化分析手段,找出道路交通安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针对性和实效。要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工程,重点针对农村公路和特殊气象条件影响路段实施治理工程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建设公路安保设施,确保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达到应有效果。因防护栏、防护墙等安保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车辆通行安全管理。新建道路除施工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通行;改扩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通行,车辆无法绕行必须通过改扩建道路的,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低速通过;施工单位在改扩建道路两端设置醒目的标志,安排专人值守,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交警应加强巡逻管控。在建公路发生非施工车辆事故,将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项目监理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四)积极筹措落实道路隐患治理资金。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要加大国、省、县、乡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力度,积极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对危险路段进行治理。相关部门对查出的危险路段或危险点未及时进行治理的、已治理但设计不合理和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未达到防范事故安全要求的,发生事故将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企业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化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要严格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09〕3号)、行署(毕署办通〔2008〕188号)及县委(赫县党办发〔2008〕24号)文件要求,切实承担起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运”、发展农村客运、维护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等主体责任,强化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配齐交通协管员,落实农村车辆档案管理制度、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场”监管等制度,如发生事故将追究乡(镇)政府相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强化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中队职责。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中队要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严查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实名制档案、安全教育档案和管理台账,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小型客车(特别是7座以上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对超员、超载、无牌、无证驾驶的,一律对驾驶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暂扣车辆;对超速、超员、超载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六、严格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省、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二)强化处罚惩诫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经济处罚与法律处罚相结合、行政问责与法律问责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进行全县通报,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由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3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报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公安交通管理、农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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