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多措并举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制度保障
一是切实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等重大改革,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全力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完成好各项司改任务。要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基层人民法庭的合理布局,要支持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改工作,县政府、县财政局要特别落实好司改经费和法官、检察官的薪酬保障,确保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切实落实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政法经费保障责任,切实加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经费的投入,努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编制不足、人员紧缺需向社会招聘协警及其他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的,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保障,着力缓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的困难。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不得以安排经费为条件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不得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追缴赃款数额等挂钩;不得克扣、截留、挪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经费,并要做到及时、全额拨付。切实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信息化、司法便民通道等建设经费和用地等需要。切实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补助经费和工作绩效责任制考核考评奖励经费兑现。切实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司法救助金和国家赔偿金。
三是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业外活动。县委、县政府,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领导干部,不得抽调或安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与审判执行、检察工作无关的各种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从事业外工作;不得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费及追赃指标;不得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达与审判执行、检察工作无关的考核指标;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加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行风评议、达标等活动;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与审判执行、检察工作无关的信访维稳、定期接访等工作;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加与审判执行、检察工作无关的会议;不得安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招商引资、企业帮扶等活动;不得安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计划生育、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交通治理、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招投标、“整脏治乱”、“文卫创建”、包村整治、荒山绿化、新农村建设、驻村扶贫等具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职能、有损司法公信力的活动;不得占用、借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编制、人员和固定资产。
四是不得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政法部门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出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不得以领导、协调政法工作为名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不当干预。严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超越正常工作权限和组织程序,利用职务之便和影响力,以批信件、递材料、打招呼、开会议、发文件等形式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正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的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出倾向性的具体处理意见,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
五是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从制度上完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权力、职业地位保障,确保法官、检察官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抵制不当干预,确保法官、检察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提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提高法官、检察官政治待遇和薪酬待遇,完善法官、检察官等级定期晋升制度,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职级机制,对任同一职级满十年的优秀法官、检察官,经考核合格的应晋升上一行政职级,拓宽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晋升空间。推动建立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办理因公人身伤害保险,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风险保障。加大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力度。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培训力度。
六是统筹抓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保障,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托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现有信息化平台,按照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思路,打造公、检、法、司信息化综合共享平台,着力提升司法机关办公办案的信息化水平。
七是建立登记备案报告制度。县委政法委要切实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要规范个案协调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外交大局等重大敏感案件外,不得协调具体个案处理,即使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协调,也要依法律按程序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针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应规范、公开办理。通过建立台账、全程留痕、列入案卷、归档备查。领导干部个人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敢于抵制、全面记录,及时向县委和相关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