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制定出台救急难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救急难工作方案》(黔民发〔2015〕27号),解决群众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纳雍县制定出台《“救急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着力打造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
《办法》指出,开展“救急难”工作,主要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和心理危机的困难群众,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解决群众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救急难”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过渡性救助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统筹资源,合力保障的原则。
《办法》明确, “救急难”救助对象为原则对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暂住证(居住证)的居民家庭(对于身患重病,身份一时难以确认的人员按个案进行处理)进行救助。包括: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人员伤亡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生活无着落的;突发的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所辖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办法》强调,根据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结合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急难救助对象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以不同事由一年内申请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救助标准如下:事故灾难救助。因遭遇突发性事故灾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救助,应急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事故灾难财产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家庭给予3000元以内的救助;事故灾难财产损失在5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给予1万元以内的救助;事故灾难财产损失在10万元(含)—15万的家庭给予1.5万元以内的救助;事故灾难财产损失在15万元(含)—20万元的家庭给予2万元以内的救助;事故灾难财产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的家庭最高给予3万元以内的救助。事故灾难导致人员死亡的,最高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救助。自然灾害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给予灾害救助。疾病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辖区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到辖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县民政、卫计等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紧急医疗救助金。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按照省市县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的额度实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式为协助送到县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护送县救助管理站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教育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子女就读高中(中职)、大学(全日制学历),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者;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高中(中职)、大学(全日制学历)学生;可以向教育部门申请教育救助,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优先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中(中职)学生给予减免相关学费并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县扶贫部门申请教育救助,即实施“雨露计划.圆梦行动”,一次性资助二本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品学兼优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子女,每个学生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由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填写《贵州省“雨露计划.圆梦行动”资助申请表》;“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接受本地和异地高等职业(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一、二年级)教育的学生,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在雨露计划网申请,每年每生1500元。补助名额均以当年上级扶贫部门下发的任务数为依据。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对因重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特别是对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空巢老人要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住房救助。对因灾害、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转交乡(镇、街道)或住建、房产部门承办住房救助,在建有保障性住房的地方配廉租房、公租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就业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就业无着落的特困家庭或“零就业”家庭,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转交乡(镇、街道)或人社部门承办就业救助,确保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就业。
《办法》明确,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急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救急难”救助以提供救助金为主要方式,救助金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对于特殊紧急情况的可以采取现金直接支付。 “救急难”遵循过渡性救助原则,“急难”特征缓解后由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救助衔接救助。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