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七项整治助推多彩贵州文明行动
为切实改善城区街道环境卫生面貌,提升部门城市管理水平,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巩固和推动纳雍文明卫生创建工作成果,纳雍“七项整治”助推“多彩贵州·文明行动”。
一是整治占道经营。县城区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人行道等区域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规经营者应主动撤离所占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城管执法大队应拆除违章搭建的亭棚和经营工具。
二是整治出店经营。沿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凡占门面外通道乱摆摊点、店外违规经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撤离所占用门面外通道经营。
三是整治夜市摊点违规行为。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的各类便民服务夜市摊点,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面积经营,不得擅自移位、超范围或超时经营,不得出租、转让,必须保持摊位周边干净整洁,做到摊撤地净。
四是整治流动摊点违规行为。县城管局依法取缔人力板车、手推铁皮车等沿街贩卖肉类、水果、蔬菜、服装、食品等经营行为。对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和停车泊位)、广场和街区经劝导无效的,县城管执法部门、县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经营工具。
五是整治音响沿街叫卖违规促销行为。县城管局对商贩用音响沿街叫卖违法促销行为进行打击,先劝导商贩用音响沿街叫卖违法促销行为,禁止音响沿街叫卖扰民,商贩经劝导仍不听劝阻的,由环保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依法予以没收。
六是整治证件过期违规经营行为。县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和文昌街道办事处、雍熙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逾期继续违规经营的,依法予以打击。
七是整治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对各类违规经营者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