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出台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格局。近日,纳雍县制定出台《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制度》要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
《制度》规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负责将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同时,《制度》还对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经济能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25个相关单位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