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谈话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落实到位,督促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工作的通知》(黔纪发〔2014〕4号)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4〕21号)文件精神,纳雍县积极开展落实“两个责任”谈话工作。
“两个责任”谈话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县直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各纪工委书记,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县直相关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谈话分为定期谈话和不定期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定期谈话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县纪委办公室制定谈话工作方案,报县纪委书记审定。不定期谈话由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党风室、纠风室、执法室、综合室、信访室按照“谁提出、谁承办”的原则,根据谈话内容制定谈话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纪委书记审定。谈话对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谈话的,应提前报告并说明理由。
在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县纪委主要领导报告;发现的违纪问题或线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贵州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纪条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承办机构要对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并对整改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