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办法所称的烟草制品,特指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纳雍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以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应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理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受理在先的原则;
(三)分类实施、服务社会原则;
(四)因地制宜、总体可控原则;
(五)“一址一证”、合理配置、便于消费的原则;
(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七)适当照顾特殊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本规划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办理条件;
(八)尊重历史原则。除中、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不符合本规划规定间距的零售点,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需要,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外,其他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等事项,不受本规划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贵州省纳雍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贵州省纳雍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撤销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与不予许可情形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办法关于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书报摊等流动性的经营摊点,活动板房、违规建筑等无准建手续的建筑物,视为不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卧室、厨房等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接的视为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溶解、易挥发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4.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经营业态,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未设立单独卷烟展示、销售区域的娱乐服务类业态;
6.住宅小区除一楼与住所相独立的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7.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场所;
8.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9.经营场所中有“中国烟草”、“烟草专卖”、“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烟酒批发”等字样或标识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 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
2.城区区域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乡村区域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100米(含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50米(含50米)同时按照常人习惯性步行或正常步行最短距离超出60米(不含60米)的除外;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4.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内部的经营场所;
5. 即将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
6.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从事烟草制品类商品经营的;
7.不符合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条 根据纳雍县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纳雍县卷烟货源投放数量,自2020年起,纳雍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增长比例不超过卷烟销量增长比例。以每年12月31日纳雍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数量作为基准,根据纳雍县卷烟销量增幅比例,设定下一年度纳雍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总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该数值后,采取退一进一机制,无原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注销,不再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纳雍县卷烟销量无增长或出现负增长,则维持上一年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不变。
第十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降低烟草制品零售点覆盖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消费刺激,控制吸烟人口增长,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
(一)零售点位于城区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位于城区其它路段的,无隔离带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30米;
(二)乡镇区域政府所在地、集贸市场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位于乡镇其他路段(国道、省道、乡镇、乡村公路两侧)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三)行政村、自然村达到3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按300人标准设置,每增长3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四)实际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含仓库),在其经营场所内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同一楼层内每50个摊位设1个零售点;
超市、商场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二星以上的饭店、酒楼、宾馆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存区的,设置1个零售点;
(六)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存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其他综合性农贸市场、商贸市场规模在50户商贩以下的,可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每增加50户可增设零售点1个,零售点之间间距在20米以上;
(八)有第三方物业管理的商业小区楼(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住户在300户以上的、通过楼道(电梯入口)等空间过道相隔离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30米;
(九)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设置卷烟零售点不超过1个;
(十)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以设置零售点;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20米,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与工期一致;
(十一)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与加油(气)机机座距离超过5米的,且有与其它未包装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十二)单向高速公路加油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分别设置零售点1个;
(十三)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一店一证”及“一址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十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同一经营场所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五)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出入口之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要求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行政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法院判决或相关行政处罚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因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需要,被纳雍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零售户积极配合,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优抚政策
第十三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适当放宽办理要求,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四)贫困户(已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五)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
(六)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解释
第十四条 零售点与中、小学进出通道口直线距离或步行距离的测量,以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到中、小学进出口通道之间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若零售点经营场所或中小学校有多个进出口通道的,以最短距离的一个进出口通道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可证的零售点与已经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点的距离,以经营场所营业通道口之间规范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安全行走的最短路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足”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通过听证后在纳雍县政府门户网站、纳雍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如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办法由纳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19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的《纳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