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制定城乡低保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制,日前,纳雍县制定出台城乡低保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进一步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增强领导干部及村(社区)干部低保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广大困难群体的利益,统一协调和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防范和惩戒低保工作中违法违规情形,不断促进全县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问责办法》规定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县的城乡低保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城乡低保资金。金融部门配合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城乡低保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并明确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的城乡低保工作职责,对城乡低保工作中的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或责任追究作了详细的规定。
被问责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有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改正错误、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的;积极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党纪政纪规定范围内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进行,可根据违规性质、轻重、问题大小单独或合并使用。需给政纪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处理;需给党纪处分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送县纪委或乡镇纪委处理;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村(社区)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议依法罢免。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